


| 浙江大桥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评估公开询邀的公告 |
| 2020-4-17 来源: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489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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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大桥破管字第6号 瑞安市人民法院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浙0381破申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对浙江大桥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20)浙0381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桥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确定大桥公司的资产价值,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须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大桥公司名下全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评估。为确定大桥公司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征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许可,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人决定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发出询邀函,采用邀标竞争方式确定大桥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大桥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车辆等资产进行盘点和价格评估。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报告出具时间由管理人另行确定。 二、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一)资质及条件 管理人将邀请不少于三家(含三家)入选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邀标竞争。受邀中介机构须具有相应评估资质外,还应具有良好业绩,曾参与破产清算案件,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大桥公司及关联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以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今,曾为大桥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以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今,曾经是大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大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述要求由受邀中介机构自行核查并书面承诺。 (二)标书要求 接受询邀陈述书需一式叁份提交给管理人,陈述书中需列明受邀单位简介、竞争优势、过往主要业绩等信息,必须有明确的资产评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估收费标准、预估收费金额、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行核查书面承诺等。并附送单位营业执照、相应有效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标书密封递交。 三、特别要求说明 1.评估费含通讯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本次评估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如确因行业特殊性,需要专门委托具有特殊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需事先征得管理人的书面同意,且由此产生的委托费等全部费用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3.如因案件办理需要,管理人要求评估机构对附件已列明之外的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的,本次中选的评估机构应当进行评估。 四、评估费支付时间 在评估机构出具最后一个评估标的评估报告后,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首次分配破产财产时一次性支付。 五、投标 1.标书递交(可邮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38号服务业大厦10楼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浙江大桥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郭倩婧律师(收),咨询电话:13606679062(郭倩婧),电子邮箱地址:guoqianjing@taiwenlawyer.com。 2.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4月24日下午17:00(以邮寄方式投标的,寄出时间不得晚于报名截止日)。 六、选定方式 1.根据企业破产清算资产评估的通常要求和大桥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家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竞标文书,管理人从评估经验、资质、评估费等方面拟定评价指标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2020年4月28日14:15)审议表决确定。 2.公布中标结果暂定时间:2020年4月28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签订合同 选定中介机构后,管理人与本次中选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报送人 民法院备案。 八、其他说明 本次评估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车辆、机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输电设备、变电、配电设备、商标等,其中机器设备主要为围条汽压机、液压机、烫鞋口布机、升降机、风焊机、电焊机、折边机、平包头机等,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应行业评估经验。管理人制作的附件所涉及的债务人资产情况仅供参与本次竞选的中介机构参考,参与竞选的中介机构应自行到现场了解评估资产的具体情况。 如有不明事宜,可向管理人咨询。 特此询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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